近日渠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人民法院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老年人赡养纠纷案。
起因
生于1939年8月15日的张某德老太婆,家住渠县李馥乡高寺村,现年78岁高龄,膝下育有两子三女。早年,张老太与老伴一起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生活,三个女儿分别付给一定的赡养费。2015年1月,张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不久,张老太因病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五子女经协商决定:张老太仍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养病,两儿子每月各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2000元,三个女儿每月支付1000元。2015年7月,张老太在大儿子家居住半年后到二儿子家居住时,二儿子要求缩短居住时间,并提出由五个子女轮流护理。因张老太与二儿媳关系一直不和,在二儿子家居住两天后,就不愿再居住了,要求到二女儿家居住护养。鉴于张老太的身体状况急需人护理,二女儿只好答应。二女儿在养护张老太期间,张老太的其他几个子女相互推诿,不尽责任,且张老太2015年在大儿子家居住的半年期间,二儿子仅给付了1000元的赡养、护理费,大女儿也未足额给付相关费用。一年后,二女儿也不愿再养护张老太了。悲愤之余,2016年8月10日,张老太坐着轮椅来到渠县人民法院,状告五子女,要求五子女每月各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1000元;大额医疗费及住院费由五子女共同承担。
受理
渠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张老太的诉状后,认为此赡养纠纷属家庭内部矛盾,诉前调解有可能会达成协议,遂委托渠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法院调解室调解处理。调解室受理此案后,调解人员考虑到原告张老太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的实际情况,本着及时、优先原则,遂于2016年8月12日电话告知张老太的二女儿,要求其暂时继续负责张老太的生活起居。同时,与远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务工的三名子女取得联系,通知他们尽快返回渠县,参与调解。但三名子女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配合,有的以工作忙请不到假为由,不愿回来;有的说“既然已告到法院了,她需要多少钱,法院判了我们给就是”;还有的说等我今后有时间再回来解决。面对张老太几个子女的恶劣态度,调解室的四名调解员毫不气馁,他们及时调整策略,轮流与几个子女电话沟通,并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功夫不负有心人,张老太在外务工的三个子女最终同意返回渠县接受诉前调解。
调解
2016年9月9日上午,张老太及五个子女先后来到渠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主持人首先组织他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的法规、政策,然后调解员针对此案分别对其子女进行教育,明确告知他们:赡养老年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拒绝赡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遗弃老年人则涉嫌构成犯罪。通过长达3个小时的艰辛工作,在四名调解员耐心细致、和风细雨般的教育疏导下,张老太的五名子女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其母亲的责任。经协商,张老太的五名子女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张老太继续居住在二女儿家,生活护理由其负责。2、张老太的赡养费每月由两个儿子各负担1100元、两个女儿各负担650元,每月10号前交给张老太的二女儿。 3、张老太因病住院的医药费及平时超过300元的药费由五子女平摊。
一起赡养纠纷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