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每一个孩子是人间的天使,在社会文明高度进步的现代社会,仍然有利益熏心、法律意识淡薄,出卖亲生子女的丑恶现象发生。
四川的陈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过程中陈某便怀上身孕。因无稳定收入来源,在陈某怀孕期间,两人便打算等小孩出生后将其贩卖给他人。 2018年8月,陈某在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生下一名男婴(陈甲),同年9月,经过前期谢某、邓某、王某、徐某、黄某的居间介绍,陈某与谢某二人从四川将小孩送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将小孩卖给宋某、甘某夫妇。陈某、李某从中收取18000元的“营养费”,谢某、邓某、王某、徐某、黄某从中分别获得6000元、12200元、8800元、16000元、10000元的“感谢”费。 同年10月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从广州市增城区将小孩解救出来交给李某的父母进行抚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李某、谢某、邓某、王某、徐某、黄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法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谢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四、被告人邓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六、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陈某、李某作为小孩的亲生父母,虽需承受抚养子女的负担,但也相应的会收获子女所带来的天伦之乐,陈某、李某却为了获取利益而出卖亲生子女,一方面遭受了法律的无情处罚,另一方面也失去了父母和子女之间最初的那份信任,陈某、李某可谓得不偿失。 来源:达州草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