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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是承揽建筑工程脚手架搭建业务的包工头,2022年承接当地一家建筑工程企业的业务后,就招用其老乡陆某等人一起参与项目工作。
2022年11月,陆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腿骨骨折,被认定工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陆某经治疗康复后,向孙先生主张要求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但是孙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承包建筑工程企业业务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陆某无奈只能向该建筑工程企业主张工伤待遇赔偿。那么,个人承包人雇佣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工程企业,既享有承包单位的权利,也应当履行承包单位的义务。在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面,该建筑工程企业将业务分包给孙先生后,对陆某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依法向陆某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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