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渠县主城区
中元节期间祭祀行为的通告
为强化渠县主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工作要求,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火灾等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主城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农历7月14是传统中元节,广大市民应自觉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提倡采用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清洁、环保、安全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中元节期间(2018年8月20日至8月26日),在渠县主城区(含物业小区):东至渠县汽车站、渠江三桥、八濛村松林口水泵站、五井村东城水厂一级保护区内;南至脱硫厂家属院(含文峰山公园)、县委党校、南滨一号;西至马鞍山公园西边缘(含马鞍山);北至长德商贸城(含)、流江河生态公园(含)区域内,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三、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四、确需采取传统方式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开展祭祀活动的,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在渠县主城区以外远离城市进出口道路、加油(气)站、居住区和林(草)区的空旷区域进行,不得损坏农作物及地表植被,待焚烧的祭祀物品灰烬火熄后自觉清除残留物。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工商质监、环保、水务、林业、公安等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渠县城管执法局:7202611;渠县环保局:12369,7322060;渠县公安局:110、7216232;渠县农林局:7322877;渠县水务局:7322910;;天星镇:7301532;渠江镇:7322180;消防大队:7215119;房管局物管处:732257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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