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用手挥打执法人员、咬伤执法人员大腿”,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家住渠县定远乡的唐某某在自家稻田里养鱼创收脱贫。今年4月底,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三拱村3组村民易某某、蒋某某等四人带着电瓶等工具准备到河沟电打鳝鱼,路过被告人唐某某田边。唐某某在家喝酒后见状,以为易某某等人在其田里电鱼,便前来拦住四人,不准他们离开,并扯下电瓶摔在地上,要求四人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吵,易某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后,要求唐某某、易某某等人第二天到派出所处理。谁知唐某某酒后犟起说:“我明天要插秧,不得去”,派出所民警要求晚上去处理,唐某某边辱骂民警边说:“不得去”。民警说要强制传唤去,唐某某仍拒不配合,继续辱骂民警,还用手挥打执法人员。民警对其上铐,唐某某挥舞铐在手上的手铐打伤辅警糜某手臂,随后咬伤辅警罗某某的左大腿。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控制后带到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酒后耍横,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调查处理纠纷过程中,拒不配合警察执行公务,并以暴力和辱骂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民警,致一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唐某某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唐科清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做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