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网上造谣传谣,教育或拘留了事?千万别心存侥幸,打击力度已升级!
2016-04-10 中国普法
网络平台的日趋普及,极大地畅通了人们自由表达的渠道,但同时也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插上“腾飞的翅膀”,穿上“隐形的外衣”。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网上造谣、传谣的成本更低,危害却更高,由此引发的社会恐慌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劣事件,屡见不鲜。
从最早给予造谣者一般的治安处罚,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网络造谣者最高可处以7年有期徒刑,政法机关不断升级打击网上造谣与传谣力度,密织并紧收惩治法网。
3月15日,一则“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有人因吃大盘鸡感染H7N9死亡,乾县5570头家禽已感染”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大范围传播。
当地政府和警方调查后发现,此消息为谣言。及时辟谣后,公安机关立即对此事展开侦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
经查,3月15日中午,孙某在他的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位多年不联系的好友苏某发送的这条消息,感到好奇和震惊之余,随手就将此消息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中。
来自腾讯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孙某是第一个将此消息发到公共平台的人,这条消息发出后,短时间就造成100多万条转发。
目前,恶意传播这一消息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已被永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他也成为陕西省微信传播疫情谣言被刑拘的第一人。
无独有偶,云南丽江也出现首个因散布网络谣言而被刑事拘留的案例。
安徽阜南“拆迁致一家7口被杀”传谣者被刑拘、一男子编传“黑社会杀30多人”谣言被刑拘……记者搜索网络发现,近半年以来,因网上造谣、传谣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的事件屡见报端。
北京友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冬光告诉记者,以前出现类似情况时,相关部门大多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或是给予其行政拘留等一般治安处罚。如今诸多当事人被刑拘,足见政法机关对网上造谣、传谣行为治理力度的升级。
刑事法网让造谣者望而却步
流言止于智者。如今,对网络谣言说“不”的除了智者,还有恢恢法网。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短短20天后,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到对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行为的规制。
2014年4月,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成为自“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对网上传谣最高入刑7年的规定,更是使其成为治理网络谣言史上最严的一道铁律。
据悉,《刑法修正案(九)》在总结两个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着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惩治网上造谣、传谣的刑事法网愈织愈密,令越来越多的造谣和传谣者望而却步。
法德并治净化网络空间
不过细心的人们也许会发现,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至今,各地鲜有依据此项新规对网络造谣者或传谣者判刑的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谣言犯罪入刑的犯罪构成比较严格。主动编造谣言者往往很难找到;明知是谣言还在网上传播的人,认定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入刑门槛比较高。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看来,想要更好地治理网络谣言,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手段,应该将刑事制裁与治安处罚相结合,将追究行为人责任与追究网站、服务器运营商责任相结合。
多位受访专家和司法实务人士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打击网上造谣、传谣,必须施以“组合拳”。
朱巍认为,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相对比较完善,当前网络谣言之所以仍时有出现,更多地与法律执行和道德建设层面相关。因此,应把依法治网和以德治网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网友素养,网络谣言便可以不攻自破。还可以考虑引入信用机制治理网络谣言,即将网上造谣、传谣的行为和个人信用联系起来,让虚拟的网络不良行为与现实中的责任承担有效挂钩,以此对相关当事人形成较大威慑,防患于未然。
相关立法的完善,政法机关的有力打击,网络信用机制的逐步建立……受访专家形成的共识是,多管齐下可以更好地治理网上谣言,不断净化网络空间,还民众一个清明的网络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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