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以受赠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定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赠与完成后则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恋人”需量力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排除在彩礼认定范围之外。此种将“恋爱行为”与“订婚行为”相互独立的认定方式,把情侣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与礼金的行为,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礼金行为区分开来。以此为基础,实践中也常将情侣间互赠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寓意数额的转账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自然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所以情侣在选择以赠与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
由于对此类认定内容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传播过程中也造成了公众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误认为只要赠与的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就不用返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赠与“情人”应返还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内容可知,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循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
如上述案例中,房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房某多次多笔向王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并备注情侣间的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