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全县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环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以护农为名违法开展猎捕野生动物和违法开展野生动物猎捕现场网络直播活动。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大铁夹、地弓、曲弓、激光弹弓、钢珠复合弓、弩箭弓、钛合金弹弓、枪支(含地枪、排铳、汽枪、火药枪、鸟铳、仿制枪支)、弩、长矛、猎网、捕鸟网、粘网、自制网具、弹弓、声音诱捕器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且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私自猎犬围猎、烧猎、陷坑、捣毁巢穴、火攻、水淹、烟熏、网捕、声音诱捕、捡蛋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五、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网信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人工繁育、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九、公民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检举。发现受伤、受困、迷途、病弱、饥饿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确保得到及时救护。举报及救助电话:(公安局:110 渠县林业保护发展中心:0818-7282269 )。
十、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渠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