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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借调干部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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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6: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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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古已有之。

古人本着解决临时、紧急、重大任务的出发点,在唐宋年间发明了差遣制度,用以抽调、借用官员,被差遣的官员职务、职衔、待遇都不变,完成任务后立即回归原职。差遣制度其实就是一种借调制度,这个制度偶尔还和试官制度结合,用于考验官员能力、擢拔官员,有点类似现在组织考察干部。

如今,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才使用方式,机关向事业单位借调,或系统内上级主管部门向下级单位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


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借调变味,长期、频繁、过度甚至形成“惯例”的随意借调,体现出任性、滥化的特质,受到人们的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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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借调回归制度应有之义。

借调让上下级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有了新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级单位的工作压力,上级单位还能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基层的真实情况,被借调人员的业务能力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因此,规范的借调行为,是有助于工作的,也是能被理解和受到各方欢迎的。       
    
这里要探讨的“借调”,主要是指“随意借调”,是上级单位对于下属单位长期、频繁、过度地借调。

借人单位将“短期借调”变成“长期占用”。只需一纸借函,甚至一个电话、一条微信,不容置疑和讨论,被借调人员必须按时、足额到位,人数多多益善,时间越长越好。所有人力成本都由被借单位兜底,所以有上级单位借调下属单位员工一借N年、不断续借等咄咄怪事发生。难怪有人吐槽:上级单位缺人,下属单位就不缺人了吗?上级单位的工作很重要,下属单位的工作就不重要了吗?

被借单位在岗人员只好一人兼数职。基层单位本就人手有限,“一个萝卜一个坑”,被借出去的又多是业务骨干,他们离开后留下的事务只有分摊到其他员工头上。但面对手握干部任免权、绩效考核权和薪酬分配权的上级单位,一些有苦难言的被借单位只能默默承受。

被借调人员被“双面夹击”。部分被借调人员在借调单位有“边缘人”之困,即便是业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的,也只有极少数能被“考察试用”选中,进入新赛道。更多被借调人员从此与原单位评优、晋升无缘,即使有朝一日返回单位,面临的情况可能已与当初大不一样,甚至出现单位或自己原来所在部门都被裁撤的情况,被借调人员正常的职业发展被硬生生耽搁。

在随意性的长期借调过程中,被借调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借人单位事实上实施了对被借调者的管辖权,一旦原单位有事务需要被借调人员处置,那么当事人就将陷入孰先孰后、孰重孰轻的现实尴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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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定律指出,如果要处置一定的工作量,要么需要更多的人来解决问题,要么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解决问题。

按照“精兵简政”的编制原则,各个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定位来确定内设机构数量和编制数量,普遍实施“一人一岗”的岗位管理模式。一旦单位职能职责扩展、需要跨单位跨部门高度协同或临时叠加紧急重大任务,依靠现有人员就无法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因此,借调行为不可避免,是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有效补充。在现有人员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的前提下,偶尔借调人员,确实可以起到搭建上下级单位的沟通桥梁、协助上级单位改进工作流程、考察锻炼被借调人员的有益作用。

借调行为可以有,但随意借调甚至“借调依赖”不可以有。借调行为必须规范有序,被借调人员也需要更多关爱和帮助。借调前,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向其说明借调的组织考量;借调中,借调单位应该尽量提供指导和工作便利、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肯定其价值贡献,原单位多关心了解其生活工作现状,倾力解决其后顾之忧;借调结束后,原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其尽快重新融入单位,增强其归属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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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借调现象的普遍存在,违背了借调的初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调人员的工作成就感和职业荣誉感。各级机构意识到随意借调问题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8月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严格规定“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对随意借调干部说不。

10月11日,四川也有了相关规定,一边规范借调行为和范围,一边健全备案机制。

中央和四川的相关文件为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须严格对照,认真执行。

当前,随意借调现象已经得到各方高度关注,各地就规范借调干部积极展开行动,这是质的飞跃。涓滴归海,积土成山,通过建立管理规范、权责清晰、科学高效的干部队伍,让借调不跑调、借调增实效,合理的人才交流才能真正助力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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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撰文/王仲泽
编辑/梁庆 责编/谢梦 审核/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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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确实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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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了解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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