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下午,健康宁陵发布一则情况通报,回应“网民举报宁陵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涉嫌贩婴”一事。
近日,接到网民反映宁陵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涉嫌贩婴问题的举报后,宁陵县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下一步,将加快案件查办进度,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事件经过
近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反映,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医院120司机王某某,勾结医院产科原工作人员贩卖婴儿。11月1日,记者从宁陵县人民医院了解到,王某某系外聘人员,经查,医院正式员工不存在参与介绍、贩卖婴儿的问题,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上官正义称,根据他掌握的情况,2011年至2022年间,共有5名女婴经王某某介绍被贩卖给他人,而且这些女婴都在当地的医疗机构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落户。
10月29日,记者联系到一名经王某某介绍、于2012年收养女婴的女子。据该收养人介绍称,遗弃女婴的人是一名未出嫁的女孩,当时自己给了对方一些钱作为补偿,但已记不清具体数额。领养后,她通过关系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在当地为女婴落了户。
另一名据称经王某某介绍、于2022年收养女婴的张又花(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女儿系自己剖宫产所生,非通过他人抱养。记者从宁陵县公安局确认,张又花的女儿与她并无血缘关系。
但记者从宁陵县中医院了解到,该院妇产科有张又花的住院、剖宫产、术后护理的完整记录,最终该院也据此信息为她发放了正式的出生医学证明。
女儿并非亲生,为何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宁陵县中医院又为何出现张又花完整的住院记录?宁陵县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针对相关人员涉嫌伪造病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介入调查。针对120司机王某某涉嫌介绍、贩卖婴儿的问题,宁陵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警方已对王某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正值春节期间,经冼某胞妹介绍,温某与王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后,温某向王某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9月19日温某交给冼某2000元)。11月12日,温某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某、冼某,当日,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某。此后,双方拟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婚礼前,温某与王某因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某认为其与王某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经协商,王某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还温某1万元。次日,王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某与王某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其用温某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
裁判结果
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冼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温某彩礼款5.2万元。
王某、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冼某应否退还温某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温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冼某给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某的彩礼6.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温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温某给付的彩礼,王某应予以退还,而实际收取彩礼的冼某,不仅将彩礼用于花销,还用于偿还其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温某要求王某、冼某向其退还彩礼5.2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冼某实际收取温某及其家人给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王某既未与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温某共同生活,冼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温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在我国,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基于传统习俗,其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一般是由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在亲朋好友(包括媒人)的见证下共同完成的,即彩礼的给付人可能是男方本人,或是男方及其父母,彩礼的接收人可能是女方本人,或是女方及其父母,通常习俗是男方父母送彩礼,女方父母代收彩礼。彩礼被接收后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将彩礼作为嫁妆的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还给男女双方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将彩礼另作他用的。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确定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王某与其母亲冼某共同接收了温某的彩礼,且冼某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花销,则冼某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其他相互往来的大额费用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相关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加之王某与温某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温某对其与王某未能缔结婚姻存在明显过错,故冼某与王某应当依法向温某共同返还彩礼。
来源 综合新京报、健康宁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