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夏对该教育培训合同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相互配合为基础,不得强制消费者履行。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等格式条款均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属于无效条款。小夏在听课后,有权以老师专业性不足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享受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解约存在不当之处造成商家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小夏提供的课程没有试听环节,公司客服提出的需要在上课后15-30分钟内评判老师的要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小夏在试听1课时后要求解除合同,显然属于正常的市场选择行为,对于已经消费的1课时,小夏也已经自愿在退费请求中抵扣课程原价费用1000元。因此,小夏无需对解约承担额外的责任。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课程辅导》合同于2024年8月8日解除,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夏退还6500元。
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