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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起诉大姐 索要1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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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4: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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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起诉大姐 索要10万赔偿

姐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起诉大姐 索要10万赔偿

姐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起诉大姐


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 朱顺忠 实习生 张喜斌)今天上午,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接到大兴区孙女士反映称:2014年,母亲在生病途中被大姐带走。近日,她意外得知母亲于今年3月22日去世。法晚记者刚刚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获悉,孙女士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姐“故意隐瞒母亲去世消息,造成我们没能见母亲最后一面,侵害了我和二姐的‘祭奠权’”为由,将姐姐推上被告席。相关法律人士认为,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护“祭奠权”的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法律条款。
6月23日,大兴区法院对此诉讼的立案事由为“人格权纠纷”。
妹妹:大姐隐瞒母亲目前去世,对我们造成精神伤害
  据孙女士介绍,2004年春天,母亲与三个女儿商量由三个女儿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所需费用均由三个女儿平摊(因其儿子没有工作,身体不好,无经济来源,且孙女要上学,因此其儿子未参与)。2010年拆迁,经多次并主张权利,共获得回迁房五套,其中三套一居室由三个女儿各分一套,两套二居室由母亲及其儿子居住。
  “2012年4月16日,母亲突患急性脑梗死住院并留有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其儿子于2012年5月22日因病去世)。待母亲出院后,由三个女儿轮班照顾母亲起居生活。一直到2014年12月15日,大姐突然将母亲偷偷转移。此后,我和二姐一直没有见到母亲,并多次报警,但一直没有查到母亲的消息。而且,大姐一直在隐瞒母亲居住以及身体情况,始终不让探望母亲。2014年12月24日,我和二姐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赡养权、探望权起诉大姐,但是因无法律依据而未被立案。”
  今年5月12日,我突然听说母亲已经去世。所以当天就向法院法官反映此情况,但仍没有得到母亲的确切消息。为此,我们只得以确认所有权名义提出起诉。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向大兴区殡仪馆发调查函核实母亲火化情况。6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回函称“于XX系3月22日去世,3月24日在殡仪馆火化”。至此,我们才知道母亲已经去世。
  “到现在我们都不知道母亲的死因是什么。所以,我和二姐现在要追究大姐侵害我们的祭奠权,大姐故意隐瞒母亲去世的消息,造成我们没有能见母亲最后一面。”

姐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起诉大姐 索要1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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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与诉讼交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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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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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如果我有错,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对此,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联系到孙女士的大姐,其向法晚记者表示:“母亲生病以后,的确是我们三姐妹一直在轮流照顾。但是对于其二妹、三妹说其把母亲偷偷带走,其表示并非事实。孙女士的大姐提到:母亲并非其带走,而是侄女(母亲的孙女)带走的。我侄女带走她奶奶时候还给三个姑姑都发了信息:‘大姑,二姑,三姑,我把奶奶接走了,你们要看就去我家看吧。’我不知道他们两个有没有收到信息,反正我收到了”。
  最后她还强调:“既然想解决问题,就应该说实话,如果我有错,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目前没有“祭奠权”规定
  就此事法晚记者联系到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林律师,他表示:“兄弟姐妹之间不论发生纠纷,母亲去世后,直接接触母亲或第一个知道消息的人,都有义务通知其他亲属,包括去世人的其他子女。如果故意隐瞒则是对其他子女的精神损害。”
  林律师表示:祭奠死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祭奠权”一词仅仅存在于学术讨论和民间口耳相传中,民事实体法却无对此的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以“人格权纠纷”受理诉讼
  6月23日,孙女士及其二姐已经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向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判令被告(其大姐)告之二原告母亲安葬地点并交付相关手续;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今天上午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获悉,大兴区人民法院已经以人格权纠纷为案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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