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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判储户银行三七担责
身边的事儿
2015年8月24日,侯先生收到某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发来的一条短信,提醒其银行账户于8月24日13时28分在湖南常德澧县北建材城张水清处完成一笔交易消费,金额为9300元。当时侯先生正在河南省许昌市的家中午休,一直到16时起床后才看到手机短信提醒。他立马查看钱包,发现银行卡及身份证原件均在身边。侯先生便立即打电话冻结了银行卡并立即持卡赶到银行分理处,但因已到银行的下班时间,银行系统已经关闭,他只能先在ATM机上进行查询,卡内金额仅剩23.38元。侯先生随即赶到派出所报案,警官详细了解了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尚未立案。
次日上午,侯先生到银行分理处打印了明细对账单,才得知早在2015年8月15日3时43分,其银行卡就在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市公司被盗刷了2746.67元。因当时正值深夜,他没有及时查看短信内容,所以也并不知道自己存款已被盗刷一次。
侯先生认为,因某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信息、密码等被盗用,故其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某银行赔偿其损失12046.67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某银行辩称,其并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对侯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侯先生损失8432.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某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赔偿完毕之日止。
法理解析
法院认为,侯先生在银行处办理了借记
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客户使用该银行卡存储消费,银行有义务对储蓄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其需要密码与卡内相关磁条信息相吻合方能实现支付,虽然交易密码应由储户妥善保管,但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有义务实现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保护以及承担识别伪卡技术的责任。在本案中,银行未尽到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侯先生作为银行卡的持有人,未尽到妥善、谨慎保管该卡的支付密码义务,对于造成该卡被盗刷,也负有一定过错。因此,银行应对侯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侯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至于利息,储户在存款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存款利率的大小,可视为双方约定了存款利率,故对于侯先生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记者胡斌通讯员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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