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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男子奸杀11岁女童 其14岁时曾杀害4岁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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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09: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美国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今年1月,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一名11岁的小女孩陈某莫在上学途中遭奸杀,凶手韦进木只有19岁。广州检方7月8日下午发布消息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在广州市番禺区性侵并杀害11岁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韦进木,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年纪轻轻竟前科累累
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韦进木在广州市番禺区一高架桥底,对被害人陈某(未成年)实施强奸并杀害。据查,被告人韦进木曾于2010年在广西老家涉嫌杀害一名4岁男童,但因未满14岁未被追究刑责。14岁时故意杀害一名6岁女童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2015年11月刑满释放。
今年1月18日,韦进木在番禺石壁街韦涌村附近的高速公路高架桥底道路处,将独自一人上学的11岁小女孩陈某强行抱进路边草丛,以捂嘴、掐脖子的手段致使其死亡,随后实施了性侵。2月2日,番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进木。
专家热议入刑年龄
7月7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在北京召开“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多数专家主张“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专家持相反的观点,建议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在会上提到上述案件,认为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侵害人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他建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附条件降低”,包括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充入刑的犯罪行为;三人以上聚众犯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身心健康(如轮奸),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到12岁;通过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附条件不起诉来体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从严重不良行为到刑罚之间需要有缓冲制度的设置;加大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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