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实施临时交通管控的通告
(第17号)
为减少人员流动,最大程度降低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扩散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境内高速路、国、省、县、乡、村道临时交通管控通告如下:
1.所有入境的川籍车辆和司乘人员经检测合格、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对检测体温异常的,交由医疗机构进一步筛查处置;对非川籍车辆一律劝返,不配合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带至指定地点进行隔离。
2.所有出境车辆和司乘人员须取得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或工作单位的通行证明,经检测点检测登记后予以放行,未取得通行证明的一律不准出境。
3.渠县范围内所有机动车在县域内行驶,须取得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车辆通行证明。
4.执行应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中国邮政车等制式车辆,司乘人员应经体温检测正常、车辆消毒后,方可上路。
5.生活保障供给车、绿色通道车、垃圾转运车和重大疾病救护、待产孕妇等紧急交通出行车及已复工企业用车等非制式车辆,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或单位办理车辆通行证明,司乘人员应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上路。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司乘人员自觉遵守上述规定,配合交通管控现场人员的工作。对不服从、不配合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影响疫情防控管控现场秩序、殴打辱骂工作人员及其他妨碍现场工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交通管控措施自2020年2月8日10:00 时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群众予以理解和支持。
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