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公布3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的
通 告
〔2020〕第1号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公开、公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渠县賨都大道(西至渠江大桥头,东至火车站)3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予以公布,相关设备对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逆行、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及其他妨碍安全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检测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闯红灯电子警察抓拍系统(3处)
(一)设备地点
1.賨都大道西段五井路西段路口(渠江二桥东桥头路口)
2.賨都大道西段庆丰大道南段路口(屹烽名府路口)
3.賨都大道中段文峰西路路口(渠县合力镇人民政府路口)
(二)抓拍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代码1625,处罚款200元、记6分。
2.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代码1344,处罚款100元,记3分。
3.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代码1345,处罚款100元、记3分。
4.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代码1301,处罚款100元、记3分。
5.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法代码1208,处罚款100元、记2分。
6.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以内、违法代码1211,处罚款100元、记2分。
7.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代码1223,处罚款100元、记3分。
8.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6011,处罚款50元。
二、设备启用时间
本《通告》设备自2020年4月27日0时起正式投入使用。
特此通告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4月25日